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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部门改革的目标模式

喻希来

    中国文化部门改革的目标模式

作者: 喻希来 | 2006年08月07日14时55分 | 【内容提要】我国文化产业的效益远低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创造同等价值的文化财富,需多投入70%左右的人力资源。 文化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需要其从业人员具有更多的想象力与创造力。现有文化体制严重地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应当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所谓文化部门,即从事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的部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 [2004]24号)则把文化部门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三大部分。相关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例如文具、新闻纸、照相机、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的制造和销售,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一直是被归类为企业的。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前者主要是指互联网新闻、出版、电子公告等信息服务,中者包括旅游文化服务,室内娱乐、游乐园、休闲健身、网吧服务等,后者包括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等;从事这些活动的绝大多数单位都是改革开放后新兴的或者重新恢复的,从一开始就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建,因此与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列入新闻服务的只有新华通讯社和中国新闻社;出版发行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文物及民族民俗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场馆和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和文化社会团体服务。显然,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涉及的是文化部门的核心层。
   

一、文化部门的产业化改造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长期以来,教科文卫一直相提并论,构成事业单位的骨干,其实,按照文化部门的本来属性,是更适合于产业化、市场化运作的,其成为事业单位的主体之一,固然有历史的原因,但却是一个历史的错误。现在,是彻底拨乱反正,回归世界文明主流的时候了。第一步,文化部门包括其核心层,绝大多数都应当进行产业化改造;接下来,则应当进行国有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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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部门的本来属性
   

上述国务院暂行条例强调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公益性物品与服务"区别于"私益性物品与服务"的特殊属性是:不可排他性、消费的共同性(外部性)、难以衡量(特异性或者信息不对称)、选择性有限的物品(天然垄断)。
   

卫生防疫、气象、水利等部门,显然最适合"公益性物品与服务"的定义。义务教育和医疗保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与社会公平,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效益,因此将它们纳入"公益性物品与服务",也是不难理解的。而文化部门提供的大部分产品和服务,恰恰是"私益性"的。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有人喜欢京剧,有人喜欢芭蕾;有人喜欢古典音乐,有人喜欢摇滚音乐;有人喜欢"和风",有人喜欢"韩流"。近年来,各种面向特定群体——"小众"的电视频道、报纸刊物正在迅速崛起。
   

在1949年以前,最成功的出版社、报纸、电影公司都是民营的,国营文化单位根本不是民营文化企业的竞争对手。放眼全球,发达国家与中国文化部门核心层相对应的新闻、出版、电视、电影、演出单位,绝大多数也都是民营企业。因此,中国文化部门的事业化、国有化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
   

2.文化部门事业化的历史恶果
   

1949年以后,在传统意识形态的支配下,文化部门被视为"文化战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消费"过程被视为一种"战斗"、"灌输"、"改造"。如此一来,文化产品和服务就由"私益性"变成了"公益性"。也就是说,在行政性全盘垄断的格局下,由国家直接组织生产,并强制性地提供给消费者,所谓"独此一家,别无分号",最终导致了"八亿人民八年只能看八个样板戏"的悲剧。
   

文化部门事业化在历史上是逐步演变的。以出版业为例,就经历了一个先国有化,后事业化的过程。在1950年代初期,我国出版社绝大多数都是私营或合资的,如商务印刷馆、中华书局等。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据,1951~1953年国营出版机构保持在70家左右,只占当时全国出版机构总数的17%。国营的出版企业都是从1950年以后陆续建立起来,如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等。这些出版社在成立之时都被明确定性为国营出版企业。1954年公私合营后,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荣宝斋等私营出版企业逐步都被改造成为国营出版企业,私营出版企业在中国不复存在。此后一直到80年代初期,我国出版单位绝大多数都是国营出版企业,仅有极少数的出版社被定性为事业单位,如法律出版社,当时文件同时还要求其在具备条件后,逐步走向企业化。令人诧异的是,出版业的全盘事业化居然是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转制的原因更是可笑:缘于1982年底国家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一次调资。当时主管出版工作的文化部出版局为了将直属出版机构列入调资范围,明确规定:调资出版社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仍实行企业管理。出版社的奖金、福利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劳保取消;出版社的奖金、福利与利润脱钩。这场原本仅针对直属单位的调资活动,结果从中央到地方各出版社均征得有关当局同意,仿照办理。由此,出版单位的性质,在1980年代初期由原来的国营企业演变成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新体制,直到最近的这次改革。
   

文化部门事业化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而且其遗毒一直延续至今。消费者不喜欢硬塞给他们的"公益性"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导致消费热情的急剧萎缩,出现了一个文化消费的"战略性缺口"。根据国际经验,一定的GDP发展水平,与一定的恩格尔系数以及一定的文化消费需求比例有相关性。根据这一理论假设进行计算,可以得到一组数字:目前我国人均GDP1000美元,恩格尔系数应该是44%,(城乡居民平均)文化需求在个人消费中应占到18%,那么总量就应该是10900亿元;而根据实际统计数值汇总计算,目前我国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消费总量只有5300亿,距以上理论测算值(10900亿元)有5600亿元缺口。 也就是说,文化体制改革后文化消费有可能成倍增加,这将会极大地提升我国的GDP总量和就业总量,同时也会极大地提升中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满意程度)和自由度。
   

再从供给的方面来看,"发达国家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基本相当,即两者比重维持在1:1左右,而我国两者的比重为1.7:1左右"的结果说明,我国文化产业的效益远低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创造同等价值的文化财富,需多投入70%左右的人力资源。 文化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需要其从业人员具有更多的想象力与创造力。现有文化体制严重地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应当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3.合理的文化产业—事业结构
   

在最近的改革试点中,把一大批重要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的主体部分仍然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保留下来,只把它们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经营服务部门转制为企业,这是不合理的。历史经验证明,双轨制(一社两制、一台两制)只会增加腐败的可能性。
   

文化部门核心层(尤其是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署管辖范围)的大部分单位都应当进行产业化改造,转制为企业。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性"文化机构,才应当保留为事业单位。
   

我们认为,那些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机构才是"公益性"的文化机构。所谓"文化遗产",不仅是为我们这一代人服务的,而是为子孙万代服务的。有些文化作品的价值不一定是当代人能够理解的,因此对于原创性的文化作品的保存与传播,不能只依赖于市场化的运作。要像保护生物多样性那样来保护文化多样性,因此,需要有市场机制、企业机制之外的特殊机制。
   

文物及民族民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社会人文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继续保留为事业单位,一部分作为"国粹"象征的演出团体也可以保留为事业单位。但是专业作家的组织就没有必要保留了,因为那纯粹是全民"单位化"的一个历史遗存,作家不同于其他艺术家,他的创作才华并不需要依靠一个"单位"才能展现出来。
   

4.国有文化产业的战略性改组
   

迄今为止,新闻、出版(书、报、刊)、电台、电视台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统天下,这是所有国民经济部门中绝无仅有的现象。也就是说,在这些领域中,政府仍然担负着直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角色,而不是监管者和再分配者的角色。
   

政府职能错位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一方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大批文化产品无人问津,导致仓库爆满;另一方面,走私、盗版、无书号的文化产品通过二渠道(甚至是主渠道)畅行无阻,导致文化品味的低俗化。政府只有退出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领域,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管者的使命。
   

在文化事业单位的产业化改造完成后,紧接着就应当进行民营化的战略性改组。最佳的途径则是同时进行两个改造,先通过股份化方式吸纳一部分民间资本,然后放开市场准入,允许兴办纯民营的新闻机构、出版(书、报、刊)机构、电台和电视台等。
   

二、文化事业运营的三层架构
   

上述国务院暂行条例把事业单位定义为"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显然已经不合时宜。未来的事业单位不一定是"由国家机关举办",也不一定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根本性区别是"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 )"与"营利组织"的区别。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不能够按照出资的份额来谋求利润分红,已投入的资金也不能再撤资,在此基础上,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与企业单位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文化事业的运营最好采取"原始出资人—中间管理层—一线提供者"三层架构。
   

1.原始出资人
   

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必须拓宽其资金来源,扭转长期以来由国库独家支撑的局面。文化事业的原始出资人应当包括五个方面:国家财政、政党团体、各类企业、个人、国外出资人。
   

目前,各级财政每年要向光电系统拨款几十亿元,一旦该系统的大部分单位转制为企业,国家财政便可大幅度地增加对(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拨款。
   

政党团体有自己独立的资金来源(党费、会费等),因此,政党团体可以用自己的钱来办自己的文化事业。本文第三部分将对此展开论述。
   

在发达国家,许多著名企业都是文化事业的重要出资人。这一方面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收到很好的公关和广告效益。在目前国内流行的所谓"拉赞助"中,企业行为是被动的,企业成立或投资于专门的基金会,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在我国,富裕阶层的人数逐渐增加,个人出资人作为文化事业出资人的重要性也大大提升了。现在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用税收方面的优惠来鼓励这种行为。
   

国外出资人(包括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组织、慈善组织、教会组织及各种NGO组织等)的潜力不可小视。只要我们以开放的胸怀来拥抱世界,我们就可以用世界的钱来办好中国的文化事业。目前,当务之急是清除各种准入障碍。
   

在国外,博彩业是文化事业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目前博彩业的收入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和体育事业。虽说体育事业也是广义文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博彩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似可将一部分博彩业所得用于博物馆等其他文化事业。
   

2.中间管理层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文化事业单位直接"由国家机关举办",不是一个好办法;即使是国有资产占大头的文化事业,也最好交给一个中间管理层来举办,而不要由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管理。我们把这个中间管理层叫做文化基金会,当然也可以有其他的名称。
   

根据主要出资人的不同,可以吧基金会分为政府主办的,党主办的,企业主办的,个人主办的以及混合主办(即没有任何一方面绝对控股)。但是,所有的基金会都应当遵循相同的规则,都享有相同的法人待遇。按照日本的说法,基金会属于一种"财团法人"。在某一个文化领域中,可以设立多个基金会以及多种类型的基金会,以利于竞争,防止惟一的基金会蜕化为一种准官僚机构。
   

我们来看一下发达国家的做法。所谓"一臂间隔"(Arm's length)的原则用于文化政策时, 是指国家对文化事业的拨款采取间接管理模式,在政府与文化事业单位之间保留一个中间的过渡地带。非政府公共组织就是介于政府与具体文化单位之间的中介机构,它有两项基本职能:其一,这类组织通常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提供文化政策咨询,包括向政府提供文化政策设计,并策划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还负责把政府的部分文化拨款落实到具体单位。就此而言,它是代理政府具体管理文化的准政府组织。其二,这类组织往往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组成,它虽接受政府委托,但却独立履行职能,各级非政府组织之间通常也不具有隶属关系。这类组织具有非政府和超党派的性质,是为了避免过多地受政府行政干预和党派纷争的影响,从而尽可能保持文化发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在英国,这类非政府文化组织被称为"官哥"(Quango),意为"准自治非政府组织"。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各级文化理事会(arts council)。1939年,经英国议会批准和皇家特许,建立了英国音乐艺术促进委员会和国家娱乐服务联合会。1945年,英国音乐艺术促进委员会转变为大不列颠文化理事会,成为实现政府文化政策的重要机构。英国文化理事会由各文化行业内的专家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任职后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基于英国的经验,英联邦国家在50年代后相继采用文化理事会体制。1957年加拿大建立了国家文化理事会;澳大利亚于1968年在联邦总理倡议下建立澳大利亚文化理事会。1980年代以来,文化理事会这类组织在英联邦以外国家普及开来。"国际文化理事会和文化机构联盟"的文件指出:"目前在世界各地,无论穷国还是富国,也不论英语国家还是非英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对文化艺术进行资助的准政府国家机构。"这项制度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相关的国际会议进行了多次,相关国际组织也发展起来。
   

文化理事会,实质上就是政府主办的文化基金会,其优点在于:理事会不是由党派性的政客或者官僚系统的公务员组成,而是由该领域的专家组成,因而更了解本领域的现状与发展前沿,并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至于民间的基金会,则以美国数量最多,作用最大。在美国,一个基金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设立的目的是为某种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2)系合法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属免税机构,在美国属501(c)3类非营利部门;(3)基金会必须有自己的固定资产为本金,并且妥善经管以达到保值、升值,每年只使用其利息或红利收益部分开展活动;(4)为合乎条件的申请人或机构提供资助金(资助型基金会),或者由自己附设机构实施(业务型基金会);(5)由委托人或独立的董事会管理,不受政府和捐赠人的操纵。在美国,非营利机构的基金会的成立是由各州政府批准的,尽管各州对审批基金会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完全相同,但登记成立一个基金会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如果基金会要获得政府的兔税待遇,则必须向联邦政府国内税务总局(下称国税局)申请,填写由国税局编制的"1023"号免税申请表,经国税局严格审查后,方取得相应的免税优惠待遇。基金会作为501(c)3类免税机构,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享有减免税优惠:(1)基金会可以接受个人、企业的捐助款,只要不超过规

定的限额,可以抵所得税;(2)基金会可以接受遗赠,免收遗产税;(3)基金会从事由国税局批准的范围活动的收入,给以税收上的优惠;但若经营超过范围之内的活动,仍要照章纳

税。1993年,美国有各类基金会37 571个,总资产约为1892亿美元,基金会平均资产为500万美元,年资助金约为111亿美元,基金会年资助金平均为29.6万美元。 到2000年,美国已有基金会56600多家,资产总额达4860亿美元,每年向社会资助达290亿元。
   

我国先后于1988制定《基金会管理办法》,于2004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但至今尚未立法。税收方面的配套措施也没有跟上。现有1200多家基金会,基本上都是向全社会劝募的公募基金会,绝大部分公募基金会负有一定的政治使命或承担政府委托的某些任务,有很强的官方色彩,真正的民间基金会可以说是凤毛麟角,绝无仅有。现在,急需向民间文化基金会真正开放门户。
   

3.一线提供者
   

在改革前,文化事业单位有许多婆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婆婆是中编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我们在网上查到一个文件(中央编办复字〔2001〕185号),内容如下:
   

中国红十字总会:
   

  你会《关于"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机构和编制问题的请示》(红一字〔2001〕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对外可使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名称),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10名财政补贴,10名经费自理。此复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这是一个卫生事业单位的案例,想来每成立一个文化事业单位也都有类似的批复。很难想象,中编办对于各行各业都能够作出专业化的评估,比本行业的专家更了解应当使用多少员工。更让人难以理喻的是,经费自理的人员,还需要中编办来批准。
   

在实行全额聘任制的基础上,只要卡住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线提供者单位的人员编制,完全可以交给该单位自行决定,最多只需要为其提供资金的文化基金会来审核批准。
   

目前,对于申办民办文化事业单位,存在着一种莫名其妙的歧视性规定:民办学校只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医院只需要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民办文化事业单位却需要文化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批准。事实上,民政部门可以作为民间基金会和民间社团的主管部门,却无须成为民办文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今后,无论是现在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还是民办文化事业单位,都应当统一归口到文化主管部门的麾下。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一线提供者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分为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两类,前者需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办理相应的税收登记手续;后者只需要出资的文化基金会批准成立。
   

前面已经说过,大部分新闻媒体应当进行产业化改造,但是考虑到世界各国的不同做法以及中国的特殊国情,可以保留少数新闻媒体作为事业单位。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可以合并为中央广播电视台,成为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类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应当在它的上面设立一个与英国BBC和日本NHK类似的指导机构——理事会。各省级政府可以在企业化改造后的省级电视台中保留一个公共频道作为事业单位。公共电视台(频道)可以避免商业动机的驱使,照顾更大范围受众的需求,保证文化多样性的持存,同时可以尽快、更多地吸纳创造性成分。《人民日报》和《求是》期刊可以保留为执政党的党营事业单位。每个地级市可以保留一家报纸作为事业单位。市报由地方党部主办还是地方政府主办?从世界经验来看,地方报纸之所以能够在电视的强有力冲击下保存下来,是由于它能够满足人们对于地方性信息的要求。我们认为,党的政策是全国统一的,地方行政则各有特色,因此,市报还是由市政府主办较为适宜。
   

三、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党政分开
   

1.必须改革以党代政的现行体制
   

邓小平确定"党政要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后,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的若干具体设想:⑴理顺党政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决策建议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⑵调整党的组织机构。为了适应党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的转变,必须调整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的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分应当撤销,他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不利于政府机关的统一和效能,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落实属地原则,现在由上级行政部门党组织垂直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要逐步改由所在地方党委领导。⑶改变"一元化"领导模式。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也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逐步转变为起保证监督作用。⑷尊重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去办。⑸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即"党管干部")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
   

进入1990年代以后,在党政分开方面曾出现过停滞和倒退,但并没有改变前进的大方向。虽然一度出现了企业领导体制的"二心"(中心与核心)之争,但最终并没有动摇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虽然一度出现了对公务员制度的怀疑,但公务员条例在耽搁几年后终于出台,不久前还颁布了公务员法。一度实行以党代政的中共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其职能现在已经被隶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取代。广义文化系统成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最为严重的几个残存堡垒之一。
   

现行的文化领导体制是中共中央宣传部领导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视电影总局,各级地方党委宣传部领导同级地方的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电影局,"党政两条线"同时管理下属的文化产业和事业单位。这一体制有两大弊端:首先是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其次是"权责不对等",对宣传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监督。
   

"党政两条线共管文化",一方面机构林立、监管队伍庞大,人浮于事,加剧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权力管辖重叠,容易出现"两不管"或"齐抓共管"的现象,显然会造成两系统之间的矛盾,既不利于团结,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有些地方已经了"三局合一"的机构改革,但是却无法普遍推广,因为改革后的大文化局与党委宣传部的职能和职权就基本一致了,后者的存在必要性就会进一步受到质疑。"一部挂帅,三局并立"的格局给下面带来很大的麻烦,因为在同一个文化领域中,各部、局掌握政策的尺度并不一致,使人无所适从。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虽然大量参与文化监管的具体行政工作,却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而免于责任追究,极易造成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各级行政首长无权管辖宣传文化系统,因而很难把文化工作与其他各项经济社会工作统一起来考虑,也无法对其进行统一的行政监督。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通常并不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该系统的几个基本法——"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电影法"等均未列入立法议程,各级人大也无法对其进行立法监督。作为执政党的党务机构,宣传部不具备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的资格,中国现行法制又没有设计追究执政党以及附属机构法律责任的制度。这就造成了党委宣传部有权管制、惩戒文化单位,却不必也不能因其错误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权责不对等现象,也就是说,逃避了应有的司法监督。一个不受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部门,很难相信它会很好地履行职责。阿克顿早就说过,不受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绝对地意味着腐败。
   

2.政府的文化监管部门、拨款部门和国资部门
   

在实行党政分开的文化体制改革后,我们建议撤销现有的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视电影总局、体育总局、旅游局、文物局,将相应的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文化委员会、自然与文化遗产部和已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文化委员会应当是一个相当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超级部委",统一管理大文化(包括观光旅游、体育等)范畴内的相关事务,不分所有制性质,一视同仁地对文化产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层面的监督管理。文化委员会只负责政策,不负责拨款。
   

自然与文化遗产部代表国家对以国资为主和以民资为主的各类文化基金会进行文化事业拨款,并作为主要出资人对前者进行人事、财务和业务上的监管。
   

已经进行产业化改造的国有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企业集团等,应当归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应当享有在资产监督管理上的特殊地位。
   

3.执政党的宣传指导机构和党营文化事业
   

执政党内从事文化行政监管工作的宣传部应予撤销,其原有的行政职能移交国务院文化委员会;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执政党的宣传指导机构,活跃执政党的理论创新和宣传动员功能。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均高度重视党的宣传动员工作。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时,曾选举《火星报》编辑部作为与中央委员会并行的中央领导机关。在延安时期,中共中央曾设立中央宣传委员会,由毛泽东亲自担任中央宣传委员会书记。为了加强对执政党宣传工作的领导,可以考虑设立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宣传委员会,或者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宣传局。中央宣传委员会或中央宣传局是政策制定机构,不是行政监管机构,因此不需设立具体办事部门,会务和文秘事宜由中央办公厅兼管即可。
   

在执政党的党营事业中,属于文化事业的包括:《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编译局。我们认为,可以精简为"一社一室一局",即:《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并入),党史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合并),编译局。同时设立一个或多个党营文化事业基金会,作为上述党营文化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和监管者。

(资料来源:本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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